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由社會局於每年 4 月及 8 月底前將補助名單送交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並於每年 7 月底及 11 月底前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
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生活扶助、兒保個案、安置/寄養、特殊境遇家庭未滿 6 歲兒童者,依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服務對象為發展遲緩兒、早產兒、懷孕/生育困境、罕病/重大傷病、經社會局評估有必要者,依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補助 25 % ~ 75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
拒絕提供、隱匿審查所需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或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不予補助並追繳溢領金額
逾期提出申請不予補助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結果如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助
未成年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補助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早產兒醫療及住院費用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可補助之對象,以申請該條例補助為優先
住院費用不含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申請住院看護費用,需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註明因病情特殊,須聘請專人照顧
依第15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應與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所定補助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