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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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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減輕弱勢家庭的醫療負擔,維護兒童及少年的健康成長,特別提供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這項補助旨在協助設籍桃園市的弱勢兒少獲得適切的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補助項目廣泛,包含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的住院費用、住院期間看護費用、未成年懷孕生產或流產醫療費用、親子血緣鑑定費用、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早產兒醫療及住院費用、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者的醫療費用、心理諮商輔導費用,以及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費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需在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之應自行負擔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看護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看護費用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2,800 元;半日 1,500 元
  • 未成年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
  • 健保卡影本
  • 領款收據正本
  • 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 就醫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如申請住院及看護費用,須註明住院病房類別與住院天數,若含括病房費用,請於診斷證明書載明醫師診斷,因病情需要確有安排指定病房之需求)
  • 看護費收據或領據正本(須註明看護日期及時間)
  • 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
  • 6 個月內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之兒童或少年請領補助證明
  •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社工員訪視評估報告或個案紀錄
  • 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本府委託安置或寄養之公文、社工員訪視評估報告或個案紀錄
  •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罕見疾病之兒童及少年:醫療院所或療育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重大傷病卡
  • 請領心理輔導費用:心理諮商師簡歷及證明、個案心理輔導紀錄、諮商師與個案之簽到表及結案報告(本項補助對象以社工員輔導處遇中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為限,且須於執行前經專案簽准)
  • 依服務對象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國稅局核發之前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相關資料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3)3322101#6319
地址: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8樓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注意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由社會局於每年 4 月及 8 月底前將補助名單送交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並於每年 7 月底及 11 月底前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
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生活扶助、兒保個案、安置/寄養、特殊境遇家庭未滿 6 歲兒童者,依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服務對象為發展遲緩兒、早產兒、懷孕/生育困境、罕病/重大傷病、經社會局評估有必要者,依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補助 25 % ~ 75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
拒絕提供、隱匿審查所需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或以虛偽證明、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不予補助並追繳溢領金額
逾期提出申請不予補助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結果如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助
未成年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補助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早產兒醫療及住院費用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可補助之對象,以申請該條例補助為優先
住院費用不含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申請住院看護費用,需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註明因病情特殊,須聘請專人照顧
依第15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應與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所定補助擇一申請

資料來源:https://s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7344&s=76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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