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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急難救助、急難紓困(原馬上關懷)

綜合津貼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供急難救助金,旨在協助設籍桃園市的居民,在遭遇突發性急難事件時獲得及時的經濟援助。這些急難事由包含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家庭主要生計者失業或無法工作、財產或存款因故未能及時運用,以及其他重大變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況。救助金額會依據急難事由、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一般戶)以及受難者是否為家庭主要生計者而有所不同。此外,若家中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弱勢成員,還可獲得額外加給。申請人需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未領取社會保險等給付):主要生計者 10,000 ~ 60,000 元;非主要生計者 7,000 ~ 30,000 元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已申請保險等給付尚未領取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遭受急難之證明文件(依事由提供: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死亡證明書、喪葬收據、求職登記證明、就業媒合介紹卡等)
  • 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備齊文件後至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聯絡電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3)3322101 轉 6403-6404;各區公所及家庭服務中心亦可洽詢
地址: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8樓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注意事項】

申請急難救助之事由,以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發生者為限
同一傷病或同一事由,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三分之一以上、家戶之經濟戶長或雖無收入但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
醫療費用未達福利身分之救助金核發基準最低額者,得實支實付,救助金總額以其福利身分類別之最高額為限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核發救助金總額不得超過 30,000 元

資料來源:https://s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7358&s=68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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