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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綜合津貼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旨在協助設籍或實際居住桃園市、未滿 18 歲的兒童及少年,其家庭因失業、重大疾病、單親、遭遺棄或未婚懷孕等因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特定財產及收入標準者。每名符合資格的兒童及少年每月可獲得 3,000 元補助,扶助期間原則為 6 個月,經評估後最多可延長 6 個月。申請人可透過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家庭服務中心或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線上辦理。

【金額/折扣】

  • 緊急生活扶助金:每人每月 3,000 元
  • 扶助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最多可延長 6 個月
  • 補助次數: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應備文件】

  • 申請表、切結書、津貼切結書
  • 申請人或受補助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全家人口最近 1 年完稅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3 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
  • 戶內年滿 15 歲以上(含 15 歲)在學者應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已蓋妥最近一學期註冊章)
  • 申請人戶內有 16 歲以上 65 歲以下者,應檢附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資料
  • 目前有工作者請最近 3 個月薪資證明(需蓋公司大、小章)
  • 桃園市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 委託代理人請檢附申請人及委託人之雙方身分證影本及私章
  • 夫妻共同監護或將兒童少年列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者之財稅資料、勞保投保資料
  • 失業者:就業服務中心失業給付申請案件認定單與再認定單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經判刑確定入獄者:3 個月內開立之在監證明
  • 罹患重大傷病者:重大傷病卡影本
  • 罹患精神疾病或因藥酒癮戒治者: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公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離婚者: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
  • 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 失蹤者:警察機關核發之(6 個月以上)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
  • 不堪家庭暴力出走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者: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與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影本
  •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者:最近 3 個月內由婦產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配偶死亡未達 6 個月者:遺產課稅清單、遺產分配表、全國贈與清單、有無領取相關保險理賠金切結書
  • 離職或現無工作、臨時工者:離職證明(需蓋公司大小章)、3 個月勞保投保資料表
  • 遭資遣者:資遣費領取證明
  •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 服役:在營證明(需有入伍及退伍時間)
  • 領取政府補助者:俸金發放通知單、榮家就養證明、勞保給付證明、國民年金等
  • 108、109、110 年有新增或賣出房子、土地:買賣契約文書、敘明資金來源(或流向)並提供相關證明單據、所有權登記之文件、法院拍賣文書、拍賣確定通知及債務分配資料
  • 大陸及外籍配偶:來台證明(有身分證者免附)、出入境證明(含配偶及所有子女)
  • 租屋者:租賃契約書影本
  • 其他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3)3322101#6319
地址: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8樓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注意事項】

扶助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並保存收據以備社工人員評估
扶助原因消失或生活已明顯改善之事實發生,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告知社工員
若有違反規定經查明者,同意繳回溢領扶助款項,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https://s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7344&s=76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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