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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協助就業弱勢者職場學習再適應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勞動部推動「職場學習再適應計畫」,旨在協助就業弱勢者重返職場。本計畫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機會,並核發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計算,但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亦可獲得行政管理及輔導費。對象為有就業意願的失業者,包含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等。個案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填寫參與意願書後方可參與。補助期間每次最長 90 日,特定個案可延長至 180 日。
・對象(須符合):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於參與本計畫前填寫參與意願書
・對象(符合任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施用毒品者;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告認定之下列人員: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
・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 30 % 核給
・補助期間:每次最長以 90 日為限,特定個案經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 180 日
・申請:用人單位應檢附文件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個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與
・📍108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勞保、就保、職災保險投保人數之 30 % 為限(不足 1 人者以 1 人計);用人單位員工數為 10 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 3 人;同一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人數不得超過 10 人;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合併計算,但 2 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 180 日;用人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實際申請請洽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資料來源:https://okwork.gov.taipei/ESO/content/tw/iFrameSet/16110822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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