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的單親家庭,減輕其扶養未滿 18 歲未婚子女的經濟負擔。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動產、不動產標準,且因配偶死亡、離婚、行蹤不明、受刑等特定情況而獨自扶養子女的家庭,可依子女年齡及監護人數,每月領取 2,313 元或 2,661 元的補助金。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社會局撥款。
申請方式:向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辦理;可透過線上申請網址 https://swis2.sfaa.gov.tw/swis2_online/apply02_step00.jsp 申請
聯絡電話:社會局兒少科 (07) 3368333 轉 2491~2498
地址: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10 樓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子女年滿 15 歲次月起停發補助,如仍就讀國中,請於當年 7 月前補正已註冊之學生證明文件;國中畢業或高中(職)畢業且尚未滿 18 歲之當年 7 月起停發補助;就讀高中(職)或專科同級者,當年 2 月、8 月停發補助,如有繼續就學,於當學期註冊後依限(上學期為 10 月前、下學期為 4 月前)檢附已註冊之學生證明文件送區公所經審核合格,將於檢附資料之次月底繼續撥款並追溯至停撥當月;倘經區公所通知逾期未補正,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補助期間如因戶籍遷離本市、監護人再婚、未獨力扶養等狀況,不符補助資格者,取消本項補助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2&m_id=2&s_id=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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