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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綜合津貼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的單親家庭,減輕其扶養未滿 18 歲未婚子女的經濟負擔。符合家庭總收入及動產、不動產標準,且因配偶死亡、離婚、行蹤不明、受刑等特定情況而獨自扶養子女的家庭,可依子女年齡及監護人數,每月領取 2,313 元或 2,661 元的補助金。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社會局撥款。

【金額/折扣】

  • 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 1 名子女,其子女未滿 15 歲者:每人每月補助 2,661 元
  • 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 1 名子女,其子女為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且仍就學者:每人每月補助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
  • 印章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丙式)或電子戶籍謄本(含未現住、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位)(84 年以前結婚者需附原始手抄戶籍謄本)
  • 全戶財產、所得資料及稅籍清單 (由市府協助查調)
  • 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設籍本市者免付)
  • 健保特約醫院開立診斷書或重大傷病卡(戶內有重傷、病者無法工作者)
  • 學生證(戶內有 15 歲以上 ~ 25 歲以下在學之學生)
  • 失蹤協尋報案單(需失蹤 6 個月以上)
  • 退休俸(軍公教、勞工)資料
  • 外配居留證
  • 服(退)役或在(出)監證明
  • 離婚協議書或判決(依相關審核規定檢附)
  • 勞保加退保明細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依相關審核規定檢附)
  • 嚴重傷病診斷證明書(依相關審核規定檢附)
  • 其他符合資格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辦理;可透過線上申請網址 https://swis2.sfaa.gov.tw/swis2_online/apply02_step00.jsp 申請
聯絡電話:社會局兒少科 (07) 3368333 轉 2491~2498
地址: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10 樓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注意事項】

子女年滿 15 歲次月起停發補助,如仍就讀國中,請於當年 7 月前補正已註冊之學生證明文件;國中畢業或高中(職)畢業且尚未滿 18 歲之當年 7 月起停發補助;就讀高中(職)或專科同級者,當年 2 月、8 月停發補助,如有繼續就學,於當學期註冊後依限(上學期為 10 月前、下學期為 4 月前)檢附已註冊之學生證明文件送區公所經審核合格,將於檢附資料之次月底繼續撥款並追溯至停撥當月;倘經區公所通知逾期未補正,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補助期間如因戶籍遷離本市、監護人再婚、未獨力扶養等狀況,不符補助資格者,取消本項補助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2&m_id=2&s_id=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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