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育有未滿2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依子女排序每月補助 5,000 元至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為止。設籍高雄市的未滿 2 歲我國籍兒童,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者皆可申請。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及郵局存簿影本等,可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臨櫃或透過指定網站線上申辦。
聯絡電話:07-3344885 (社會福利諮詢專線), 07-3943322 (托育服務諮詢專線)
地址: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
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申請當年度 1 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 11/02 ~ 12/31 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向原核定機關申報親屬關係變動、兒童接受托育服務等情事
線上申請需於兒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 2 ~ 3 日再進行申請,並請先備妥讀卡機及兒童雙親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卡號,以辦理線上身分驗證
倘申請人非兒童法定代理人,或為該名兒童之委託監護人,請改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臨櫃申辦本津貼
第 2、3 名以上子女,係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2 名、第 3 名(含)以上子女
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依其出生年月日次序計入子女排序計算
同時養育 2 名以上未滿 2 歲兒童之家庭,可分別請領本津貼
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若有虛偽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
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
若廢止補助原因消失,需重新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始可續領本津貼
領有本津貼兒童,經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通知兒童行方不明者,核定機關應自次月起暫停發放,並通知申請人偕同兒童與其主責社工會面。主責社工完成會面訪視並撤除協尋後,始得補發暫停期間育兒津貼與續發。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25&m_id=126&s_id=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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