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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未滿2歲暨延長2-3歲兒童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補助

綜合津貼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未滿2歲及延長至3歲兒童的托育補助,旨在減輕家庭的托育費用負擔。符合資格的家庭,只要將幼兒送托至與政府簽約的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居家托育人員照顧,每月可依家庭類別和托育方式獲得最高7,000元至17,000元的補助。針對第二名以上子女,還有額外加發金額。申請人需備齊相關文件,並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托育地點所屬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者(一般家庭):每月最高 13,000 元
  • 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者(中低收入家庭):每月最高 15,000

【期間】

申請期間: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 申請表(請洽兒童送托之托嬰中心或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 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
  • 與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 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 第2、3名(含)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或備齊文件送至托育地點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
地址: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注意事項】

補助核定以月為單位,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補助期間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申請人未領取該名兒童之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
補助期間兒童受托情形如有異動,申請人應於異動事實發生5日內通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
幼兒原領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者,送托並申請本項補助,本局將擇優逕為註銷育兒津貼補助資格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25&m_id=126&s_id=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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