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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急難救助

綜合津貼 彰化縣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急難救助金,旨在協助彰化縣民及流落本縣之他縣市民,因遭遇突發事件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時,能獲得即時紓困。補助項目包含喪葬、醫療、生活費用及返鄉交通餐費等,依個案情況及家庭收入狀況核定不同金額。申請人需於急難事故發生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指定窗口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低收入戶):每案 20,000 元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中低收入戶):每案 12,000 元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一般戶):每案 10,000 元

【應備文件】

  • 彰化縣縣民急難救助申請書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依申請類別)
  • 死亡證明書(無力殮葬者)
  • 喪葬相關費用收據之證明文件(正本)(無力殮葬者)
  • 私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無力殮葬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者)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者)
  •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3 個月內)(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者)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及失業認定證明、徵集令、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求職登記證明(更生人出獄需有就業服務站開立證明書 3 張)(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故無法工作者)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需有司法執行機關證明文件(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故無法工作者)
  • 司法執行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者)
  • 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等證明文件(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者)
  • 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流落本縣之他縣(市)民)
  • 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尚未給付之證明書或切結書等證明文件(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者)
  • 社工員訪視報告書或足資認定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之證明文件(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者)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流落本縣之他縣(市)民可向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分隊、鐵路警察局員林派出所申請
聯絡電話:04-7532226
地址:第二行政大樓 50001彰化市中興路100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00-17:00 (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注意事項】

應於急難事故發生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流落本縣之他縣(市)民每年以申請 1 次為限;同一事故每年以核發 1 次為限
經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後,家庭生活已獲紓解者,不得再申請救助;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不得再申請救助(但取得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調查屬實者,不在此限);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申請救助,經調查屬實者,應繳回已發給之急難救助金,並追究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714&data_id=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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