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供市有房地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的服務。這項措施旨在協助無力一次繳清積欠使用補償金的占用人,在清償十分之一的積欠金額後,依其積欠總額分 6 期、8 期或 10 期攤繳,每期為 6 個月。申請人需向該管市有房地之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依約定分期繳納。
・對象(須符合):臺南市市有房地無權占用人;積欠使用補償金;確無能力一次繳清;申請分期繳納
・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先清償積欠金額的十分之一,餘額依積欠金額分期攤繳
・積欠金額未滿 100,000 元:分 6 期攤繳
・積欠金額 100,000 元以上未滿 500,000 元:分 8 期攤繳
・積欠金額 500,000 元以上:分 10 期攤繳
・申請:經該管市有房地之機關、學校准予
・📍700202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96號
・🕒星期一到星期五(國定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 (稅務業務-全功能服務櫃臺中午不打烊)
・- 分期付款應依期限繳納,自願提前繳納者除外
最高5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www.tntb.gov.tw/showpage.php?lmenuid=3&smenuid=18&tmenuid=348&page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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