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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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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協助減輕購置輔具的經濟負擔。補助項目涵蓋個人行動、溝通資訊、居家生活、矯具義具等十大類輔具,並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核給。每人每兩年度最多可申請四項輔具,且同一項目在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申請人須在購置輔具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於六個月內檢附憑證申請撥款。

【金額/折扣】

- 居家無障礙改善:低收入戶最高總補助 60,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總補助 45,000 元,一般戶最高總補助 30,000 元(戶內身心障礙人數每增加 1 人,全戶最高總補助金額上限增加 30%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三個月內)
  •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個月內)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 購買或付費憑證(核銷時)
  • 保固書影本(申請非固定式斜坡板各項次、馬桶扶手、床邊扶手、義肢、矯具、透明壓力面膜、假髮、義眼、義鼻、義耳、義顎、混和義臉、人工電子耳等輔具時)
  •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項次 133-153 時)
  • 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非自有房屋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項次 133-153 時)
  • 特製車駕照(申請項次 32-41 時)
  • 原機車報廢證明(再度申請特製機車時)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核准同意個人自用文件(申請醫療器材且自國外購置者)
  • 醫師開立註明人工電子耳植入日期之診斷證明(首次申請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或配件時)
  • 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無法繼續使用之證明(申請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時)
  • 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配件損耗致無法繼續使用之證明(申請人工電子耳配件時)
  • 矯具產品照片與穿著矯具之照片(申請矯具核銷時)
  • 取模過程、楦頭製作、以楦頭開版、鞋面製作及訂製鞋成品等照片各 1 張(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新製開楦各項次核銷時)
  • 未包覆美觀泡棉時之整組新製義肢照片(申請義肢整組重製核銷時)
  • 新舊組件的照片(申請義肢組件更換核銷時)
  • 各組件序號(申請義肢整組重製及義肢組件更換,包含上肢義肢之肩關節、肘關節及手部裝置,下肢義肢之髖關節、膝關節及義肢腳掌組核銷時)

【聯絡方式】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社會局辦公室)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注意事項】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
人力移位吊帶、移位滑墊、站立架、氣墊床、居家用照顧床、升降桌、衣著用輔具、飲食用輔具、居家用生活輔具等項目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申請人工電子耳者,限於經核准施行植入手術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者
申請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者,曾依本辦法或健保獲人工電子耳補助者滿 5 年後始得申請;非獲上開補助者於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 5 年後始得申請
申請人工電子耳配件者,曾依本辦法或健保獲人工電子耳補助者滿 3 年後始得申請;非獲上開補助者於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 3 年後始得申請
申請義肢組件更換-義肢手套、手部裝置、義肢腳套、凝膠軟套、美觀泡棉各項次,應於新製義肢滿 2 年後,始得申請更換,更換滿 1 年後且其義肢達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後始得申請重製義肢
申請義肢組件更換-義肢腳掌組各項次、硬式承筒各項次,應於新製義肢滿 2 年後,始得申請更換,更換滿 2 年後且其義肢達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後始得申請重製義肢
申請義肢組件更換-膝關節、髖關節,應於新製義肢滿 3 年後始得申請更換,更換滿 3 年後且其義肢達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後始得申請重製義肢
踝離斷或膝下義肢使用者,每 6 年度之義肢整組重製及義肢組件更換最高總補助金額為 62,000 元,並每 6 年度至少接受 1 次輔具評估
膝離斷或膝上義肢使用者,每 7 年度之義肢整組重製及義肢組件更換最高總補助金額為 104,000 元,並每 7 年度至少接受 1 次輔具評估
髖離斷或半骨盆切除義肢使用者,每 7 年度之義肢整組重製及義肢組件更換最高總補助金額為 124,000 元,並每 7 年度至少接受 1 次輔具評估
義肢整組重製及義肢組件更換得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補助時,最高補助金額按基準 2 倍計算,並視為補助 1 項次
申請透明壓力面膜各項次,第 1 次申請後 2 年內再度申請者,得免附醫師診斷證明書;2 年後仍有需求者,須檢附 3 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始得申請
申請假髮,每次至多可申請 2 件,最高補助金額按基準 2 倍計算,並視為補助 1 項次
申請義眼、義耳、混和義臉-人造頰片、混和義臉-人造眼窩同時申請雙側補助時,最高補助金額按基準 2 倍計算,並視為補助 1 項次
申請人工電子耳配件,12 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 1 年申請補助 1 次
申請衣著用輔具、飲食用輔具、居家用輔具、物品裝置與處理輔具、藥品處理輔具,每項次於最低使用年限內申請至多補助 4 件,最高補助金額按基準 4 倍計算,每人總計件數為 10 件
語音體溫計、語音體重計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各項次均僅得申請 1 台
踝足矯具各項次、膝踝足矯具、髖膝踝足矯具、下肢矯具配件-鞋具(托足鞋型)、肘矯具、膝矯具、髖矯具,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補助時,最高補助金額按基準 2 倍計算,並視為補助 1 項次
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楦頭修改(單腳)、新製開楦(單腳)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僅能擇一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楦頭修改(雙腳)、新製開楦(雙腳)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僅能擇一申請
下肢矯具配件-鞋具(皮鞋型)補助單位為 1 雙
申請部分足義肢-功能型採用特製鞋型式製作補助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下肢矯具配件-鞋具各項次、量身訂製特製鞋各項次
申請下肢矯具配件-鞋具各項次補助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部分足義肢-功能型採用特製鞋型式製作、量身訂製特製鞋各項次
申請量身訂製特製鞋各項次補助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部分足義肢-功能型採用特製鞋型式製作、下肢矯具配件-鞋具各項次
申請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者,其年齡須為 25 歲以下,另限制脊柱側彎診斷為 20 度以上
踝足矯具各項次、膝踝足矯具、髖膝踝足矯具、下肢矯具配件-鞋具各項次、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各項次、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18 歲以下經評估確有更換之需求者,得 1 年申請補助 1 次
肘矯具、膝矯具、髖矯具,18 歲以下經評估確有更換之需求者,得 2 年申請補助 1 次
量身訂製特製鞋各項次,14 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 1 年申請補助 1 次
居家無障礙改善各項均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且以主要居住處 1 處為原則
居家無障礙輔具各項次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同一改善處不可重複申請
門檻斜角、非固定式斜坡板各項次,於改善門檻等高低落差處,同一側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僅能擇一申請
沐浴椅、便盆椅及沐浴椅或便盆椅附加功能各項次同時申請應視為輔具整體,核銷時得提供輔具整體購買金額,無須細列各補助項目購買金額
沐浴椅、便盆椅須搭配沐浴椅或便盆椅附加功能各項次同時申請時,視為補助 1 項次,不得僅申請沐浴椅或便盆椅附加功能各項次
申請頭護具,自行車及機車安全帽非屬本項補助
申請沐浴椅及便盆椅,以馬桶蓋或連桿替代背靠非屬本項補助
申請部分足義肢-功能型,須為全部腳趾截除之截肢者
申請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者,評估時須提供放射影像或出示經骨科、復健科專科醫師根據放射影像開立註明脊柱側彎角度之診斷證明書佐證
申請下肢矯具配件-鞋具各項次,須與具支撐功能之金屬立柱的矯具固定連結
申請透明壓力面膜各項次,須為個別化取模製作,服貼臉部曲線
申請假髮,須為全部真髮,採手工植髮方式織造,帽材須選用透氣材料,髮帽應符合使用者頭型
申請義眼、義鼻、義耳、義顎、混和義臉各項次,須為可接觸人體之矽膠或壓克力、樹脂等材質製作,且外觀須自然並模擬實體之形狀及色澤
申請人工電子耳,須含接收及刺激器及能對聽覺神經提供多頻刺激的電極系列,並經手術植入耳蝸內之植入部份及包括傳輸線圈、接收聲音之麥克風、言語處理器之外置配件
申請人工電子耳配件,補助項目包括長線、短線、線圈、磁鐵、麥克風、耳勾、充電式電池、電池匣及其他必要配件
人工電子耳配件各項配件項目同時提出申請視為補助 1 項次
補助款之撥發,須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並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5&m_id=208&s_id=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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