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 90 日的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津貼申請
勞工每���薪資須達勞動部公告之薪資基準,薪資定義為「經常性薪資」,不含加班費
勞工到職當日工作地點屬特定地區者,即使後續變動仍可繼續請領特定地區加給
勞工到職當日工作地點非屬特定地區者,即使後續變動為特定地區亦不得請領特定地區加給
工時型態或工作地點變動時,依變動後實際情況按天數比例計算核發獎勵,勞工亦得選擇遞延申請
勞工須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 30 日,中斷投保或投保於不同法人公司可能影響請領權益
勞工曾經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合併本專案津貼,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 2 個以上工作者,僅得擇一申領本要點就業獎勵津貼;但若受僱於不同雇主,各自依本要點及政府機關其他津貼措施請領相關津貼
交通部觀光局的房務員補助是提供給雇主,與本專案適用對象不同,不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