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旨在協助施用毒品者重返職場並穩定就業,同時鼓勵雇主僱用。本計畫提供兩類主要補助:針對雇主發放的「僱用獎助」,以及針對施用毒品者個人的「就業獎勵」。雇主僱用符合資格的施用毒品者,依全時或部分工時,最高可領取 144,000 元的獎助金。施用毒品者本人則可依受僱狀況,每月領取 2,500 元至 6,000 元不等的就業獎勵金,最長可領 12 個月,最高總額達 66,000 元。申請人需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求才登記,經媒合就業並符合相關條件後,即可提出申請。
活動期間:2025/01/01 ~ 2028/12/31
申請方式:雇主/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求職登記
申請方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職缺媒合或推介就業(開立獎勵推介卡)
申請方式:雇主僱用滿 30 日或於勞工離職退保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勞工受僱滿 30 日起至 90 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匯入帳戶
聯絡電話:(03)485-5368 分機 1726
地址:326020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雇主僱用同一受僱勞工,申請本計畫僱用獎助,與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僱用獎助、政府機關所定其他與本計畫僱用獎助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就業獎勵與青年職得好評計畫之尋職就業獎勵金、政府機關所定其他與本計畫就業獎勵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申請文件不齊者,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執行單位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申領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領取就業獎勵之受僱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計畫規定者,仍得依本計畫申請就業獎勵,但就業獎勵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領取就業獎勵期限,最長 12 個月
資料來源:https://thmr.wda.gov.tw/cp.aspx?n=43943B45E5759C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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