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治療與管理窗口將於 2026/06/01 遷移至新址辦公
戒菸輔助用藥需依「戒菸服務用藥原則」開立,未依原則開立且未明確記載特殊情況者,不予補助申報費用
初診個案第一療程處方以 1 ~ 2 週為原則,後續療程於初診日期一年內不在此限(最多開 4 週)
合併用藥需由醫師或藥師專業判斷並紀錄,同意補助的組合方式包括貼片+單一短效尼古丁藥物、Bupropion+單一尼古丁藥物、Bupropion+合併尼古丁藥物
Varenicline 不予合併用藥補助,且不補助合併使用 3 項(含)以上尼古丁製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