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及補正資料完成後 2 個月內發給補貼證明
受補貼者應於核發補貼證明之日起 2 年內,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 1 年內完成第一筆貸款撥款
已辦理重建住宅貸款者,可於 2027/12/31 以前辦理轉貸為本貸款
實際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
承貸金融機構如駁回貸款申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重建住宅所有權由數人共同持有,個別所有權人均得申請,承貸金融機構以一處為限,各所有權人貸款金額合計最高 350 萬元
位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九一八震災區,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黃色危險標誌之住宅者,申請時無須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