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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7-12-31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旨在減輕符合資格的民眾重建危老住宅的資金負擔。本補貼針對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位於經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同時家庭年所得低於所在縣市平均所得 50% 分位點的成年中華民國國民。符合資格者可獲得最高 350 萬元貸款額度,並享有前 3 年的政府利息補貼。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重建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金額/折扣】

- 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最高 350 萬元,前 3 年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 5 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533 % 計算,第 4 年起停止優惠利率及利息補貼

【期間】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2027/12/31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函影本
  • 重建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單影本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
  • 申請日前 1 個月內請領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配偶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申請日前 1 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 申請日前 1 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 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重建住宅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者,其申請日以郵戳為憑
聯絡電話:02-87712434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單位及連絡電話請參閱附件
地址:105404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2 段 342 號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單位及地址請參閱附件

【注意事項】

申請案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及補正資料完成後 2 個月內發給補貼證明
受補貼者應於核發補貼證明之日起 2 年內,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 1 年內完成第一筆貸款撥款
已辦理重建住宅貸款者,可於 2027/12/31 以前辦理轉貸為本貸款
實際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
承貸金融機構如駁回貸款申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重建住宅所有權由數人共同持有,個別所有權人均得申請,承貸金融機構以一處為限,各所有權人貸款金額合計最高 350 萬元
位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九一八震災區,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黃色危險標誌之住宅者,申請時無須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函影本

資料來源:https://twur.nlma.gov.tw/zh/theme/main/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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