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設籍本市之現住戶,應於公告日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候補戶簽訂租約後,得於租約起始日前提出申請
經審查無誤者,自次月起適用補貼金額
自公告日起,本市社會住宅各社區均適用本公告
承租期間內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均應符合資格條件,本局有權隨時向戶政權管單位查核
資格條件如有變動,應提出「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階級調整」申請
如經查核應停止或減少分級租金補貼,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或減少補貼,並追繳溢領之補貼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並得配合政策調整公告內容及相關事宜
若須補件,以補件合格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