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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照顧職業災害勞工慰問金

綜合津貼 臺南市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協助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及其家庭度過困境,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提供權益諮詢、法律協助、急難救助等資源轉介。同時,針對因職業災害導致死亡、失能或傷病住院的勞工或其遺屬,提供慰問金補助,金額依災害嚴重程度而定,最高可達 300,000 元。申請人需在勞保局初次認定職業傷病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死亡:300,000 元
  • 失能:第 1-3 等級,100,000 元
  • 失能:第 4-7 等級,50,000 元
  • 失能:第 8-15 等級,10,000 元(僅適用於 202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存摺影本(死亡慰問金免附)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戶籍證明文件
  • 切結書(失能、受傷住院免附)
  • 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
  • 領款收據
  • 勞保局開立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 勞保局(職安署)初次核定職災給付之公文正本(未加保死亡勞工應檢附僱傭證明及其他足以證明職災業害之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電話諮詢、郵寄或親自送件至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民治市政中心或永華市政中心
申請方式:應於勞保局(職安署)初次認定為職業傷病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聯絡電話:民治市政中心:06-6377337
聯絡電話:永華市政中心:06-2991111 轉 8535、8538、1036、8431
地址:民治市政中心:730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世紀大樓 7 樓
地址:永華市政中心: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8 樓

【注意事項】

各項慰問金之請領,同一職業災害事件,以發給一次為限
已請領其他項目之慰問金者,應予扣除
申請書中之罹災勞工與申請人(除職災死亡慰問金)須為同一人
新式戶口名簿須為甲式(含詳細記事)影本
投保資料表必須由勞保局開立
勞保局(職安署)核定職業傷病公文需為初次申請核撥的公文
存摺影本不得為勞保年金專戶、證券戶、外幣帳戶等特殊專戶
申請書與領款收據填寫內容如有塗改請於上面蓋私章

資料來源:https://web.tainan.gov.tw/labor/cp.aspx?n=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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