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於購置設備後 1 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日期為準),應向輔導單位申請驗收。輔導單位之驗收人員應於 1 星期內辦理完成
有機農業適用肥料須在國內生產製造,且植物渣粕肥料及混合有機質肥料原料,使用蓖麻粕、菜籽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苦楝粕等六項原料製成者,原料應為國內產出。非國內產出者,自 2022/01/01 起停止補助
溫(網)室設施設置之土地應符合土地及建管法令規定合法使用,且應經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農業部審認通過友善耕作團體登錄資料有案之農地
簡易堆肥設施產製堆肥不得有販賣行為
補助購置之農機具(設備)必須為新品
受補助設施(備)應新購置且以顯明色彩標示「農糧署○年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文字
計畫變更需求應於當年度 9 月 30 日前送分署辦理
本計畫先行核配各縣市政府以轄區範圍統籌運用,不再細分至各鄉鎮分配額度
輔導單位應以匯款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受補助對象之金融機構帳戶(不得給付現金)
有機農業促進區內通過有機驗證或友善耕作之農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納入優先補助序位
溫(網)室設施每年每戶申請一項補助
溫(網)室設備(含水平棚架)補助以不超過 1/2 為原則
堆肥設施以回收自產或品質可靠之農牧副產物自製自用堆肥為限,並以設置於自有農地優先補助
生產及加工設備補助不得超過附表 3 所定累計補助經費上限
農機具補助項目倘與省工碳匯農機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相同者,補助上限得擇優認定,惟建議輔導農民優先向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計畫申請補助
加工設備設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及加工廠(場)房建築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