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新措施:領勞保年金反而失去低收入戶等社會救助資格的經濟弱勢民眾,現在可以選擇拋棄年金以保住社福身分。
・對象:勞保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特別是因領取年金導致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者)
・拋棄範圍:申請當月起各期年金之全部金額(不可部分拋棄;職災保險年金不得拋棄)
・期間規則:拋棄至少須滿1年,滿1年後可申請恢復;再拋棄須間隔1年以上
・保障:拋棄期間該筆年金仍會繼續計算累計CPI成長率,保障實質購買力
・申請方式:以書面向勞保局提出,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欲拋棄或恢復之年金項目,親自簽章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官方連結】
・勞動部公告
※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