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設施與設備應維持本計畫目的使用,並維持最低使用年限(結構型鋼骨溫網室 15 年、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 8 年、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及其他設施 5 年)
未達使用年限應移地重建(須經原核定計畫當地分署同意備查),或繳回全部補助款
受補助設施(備)不得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
補助面積核算以公頃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數無條件捨去為原則
申請溫室環控系統或水養液供應系統,每一申請案核給一組為原則,溫網室面積 0.5 公頃以上經審核同意後可增加組數
溫網室擋水設施設置應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補助設施興建具固定基礎者,應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規定辦理;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申請本計畫補助案件倘規劃附屬綠能設施,另案審查
補助款撥付方式可選擇分次撥付或一次撥付
補助經費 150 萬元以上者可分期撥付,第二期經費需待整體已撥經費執行率達 60% 以上始得撥付
地方政府及農糧署轄區分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相關人員抽查、督導及考核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絶或隱匿
違反相關規定者,農糧署轄區分署或原核定計畫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並追繳補助款,且自查核次年度起停止溫網室設施與設備相關計畫 3 年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