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請領期限: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 2 年,不得為之
審議會決定期限:犯罪事實明確者,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個月內;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 3 個月內
申請人若因債務問題致帳戶有遭扣押之虞,可向犯保分會申請「開立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證明書」,並持證明書至中華郵政公司各地郵局開立專戶,此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僅供存入補償金,不得再存(匯)入任何款項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人,可考量其最佳利益,將補償金委由犯保分會信託管理
遺屬補償金採共同具領,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
暫時補償金最高為 40 萬元,且會從最終補償金中扣除
暫時補償金的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境外補償金申請人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提出申請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