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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標準及期間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失業給付,旨在協助非自願離職的被保險人度過失業期間。每月給付金額為申請人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若有扶養眷屬,每 1 人可加給 10 %,最多加給至 20 %。一般情況下,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取 6 個月;若申請人離職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長可領取 9 個月。給付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的第 15 日起算。

【金額/折扣】

  •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發給,最長發給 6 個月
  • 失業給付(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 扶養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聯絡電話:(02)2396-1266(總機)、(02)2192-1000(電腦語音答詢服務)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總局)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30、13:30~17:30(總局辦公時間)

【注意事項】

給付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 15 日起算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得延長給付期間最長至 9 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至 12 個月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但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資料來源:https://www.bli.gov.tw/0005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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