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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事業及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容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原住民族事業貸款」及「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兩類貸款。貸款對象為年滿 18 歲至 65 歲、無信用不良紀錄的原住民,其中事業貸款需具備創業輔導課程時數。事業貸款依不同經營型態提供最高 200 萬元至 5,000 萬元不等的開辦費、週轉金或資本性支出,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則提供最高 20 萬元至 50 萬元的生產或消費週轉金。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浮動計息。申請人需填具貸款計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向本會派駐各縣市的金融輔導員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原住民族事業貸款:開辦費及準備金最高額度 2,000,000 元
  • 原住民族事業貸款:週轉金(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立案或從事靠行、連鎖、加盟事業者)最高額度 5,000,000 元

【應備文件】

  • 貸款計畫申請書(原住民族事業貸款為附件一,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為附件四)
  • 事業籌設階段之佐證資料(申請準備金及開辦費者)
  • 事業完成登記或立案之證明(申請準備金及開辦費者,撥貸前備妥)
  • 稅捐機關製發之納稅證明、所得證明、存摺或其他經辦機構認可足資證明所得之文件
  • 有效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影本(非獨資事業者)
  • 預定購置標的之報價單、估價單明細表或契約(尚未購妥資本支出者)
  • 購置憑證(已購妥資本支出者)
  • 切結書(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為附件六)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借款人填具貸款計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後,逕向本會派駐各縣(市)之金融輔導員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者,即轉送承辦金融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
聯絡電話:0800-508-188

【注意事項】

除信用保證費用、徵信及地籍謄本查詢之必要規費外,經辦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
原住民族事業貸款借款人應供十足擔保品;無則應覓妥保證人
借款人貸款餘額歸戶 2,000,000 元以下,免徵提擔保品及保證人。但借款人年齡加計貸款期間逾 70 年者,經辦機構得酌情加徵年齡加計貸款期間未滿 65 年之具保證能力保證人 1 人
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以免徵提擔保品及保證人為原則,但經辦機構審查認定非予徵提,顯有未能清償之虞者,得酌情徵提擔保品或保證人
貸款應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但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借款人,本息得以每半年為 1 期平均攤還
還款逾期 6 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之 10 %,按期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 6 個月者,按原貸款利率之 20 %,按期計收違約金
非經辦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違反者經辦機構應收回貸款
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逾放比率達 10 %以上時,本會得暫停受理該貸款之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cip.gov.tw/zh-tw/news/data-list/23DD6FC526F7465A/0C3331F0EBD318C2D25E81EB3374F16A-inf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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