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原住民族事業貸款」及「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兩類貸款。貸款對象為年滿 18 歲至 65 歲、無信用不良紀錄的原住民,其中事業貸款需具備創業輔導課程時數。事業貸款依不同經營型態提供最高 200 萬元至 5,000 萬元不等的開辦費、週轉金或資本性支出,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則提供最高 20 萬元至 50 萬元的生產或消費週轉金。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浮動計息。申請人需填具貸款計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向本會派駐各縣市的金融輔導員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借款人填具貸款計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後,逕向本會派駐各縣(市)之金融輔導員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者,即轉送承辦金融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
聯絡電話:0800-508-188
除信用保證費用、徵信及地籍謄本查詢之必要規費外,經辦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
原住民族事業貸款借款人應供十足擔保品;無則應覓妥保證人
借款人貸款餘額歸戶 2,000,000 元以下,免徵提擔保品及保證人。但借款人年齡加計貸款期間逾 70 年者,經辦機構得酌情加徵年齡加計貸款期間未滿 65 年之具保證能力保證人 1 人
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以免徵提擔保品及保證人為原則,但經辦機構審查認定非予徵提,顯有未能清償之虞者,得酌情徵提擔保品或保證人
貸款應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但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借款人,本息得以每半年為 1 期平均攤還
還款逾期 6 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之 10 %,按期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 6 個月者,按原貸款利率之 20 %,按期計收違約金
非經辦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違反者經辦機構應收回貸款
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逾放比率達 10 %以上時,本會得暫停受理該貸款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