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下學期第 2 期款結報:2025/08/31 前;114學年度上學期第 2 期款結報:2026/02/28 前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項目及金額,隱匿不實或造假將撤銷並收回款項;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將要求繳回經費並可能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經費結報時,支用單據不得跨越核定補(捐)助之執行期間,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本會補(捐)助比率核減並繳回;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本會補(捐)助比率繳回或由本會尚未撥付之補(捐)助款扣抵;計畫執行期間,選手須接受教練指導並依訓練計畫施訓,不得兼職;日常生活事項接受教練及培訓單位輔導管理,倘有違反規定之事實,經查核屬實者,終止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經培訓單位退訓者,終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