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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青年就業獎勵金

財經金融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鼓勵設籍臺中市的 29 歲以下失業青年積極尋職並穩定就業,特別推出「青年就業獎勵金」和「職能提升獎勵金」。青年需先至就業服務處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就業後,依連續就業月數可領取最高 13,000 元的就業獎勵金,其中和平區的就業青年另有加碼。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須負擔學貸的青年,以及受國際情勢影響者,還有額外加碼獎勵。此外,青年在就業加保後一年內,若自行參加政府機關辦理或認可的在職訓練課程並結訓,可依累計訓練時數申請最高 8,000 元的職能提升獎勵金。申請者需在符合資格後,透過臺中市政府服務 e 櫃台線上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就業獎勵金: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保滿 1 個月,5,000 元
  • 就業獎勵金(和平區):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保滿 1 個月,6,000 元
  • 就業獎勵金: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保滿

【應備文件】

  • 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正本
  • 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切結書正本
  • 弱勢青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低、中低收入證明或學貸繳款證明等,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者需檢附)
  • 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結訓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職能提升獎勵金者需檢附)
  • 職能提升獎勵金申請書正本(申請職能提升獎勵金者需檢附)
  • 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精科路 26 號 2 樓、3 樓(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服務時間:8:00-17:00,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彈性上下班時間:8:00-9:00、17:00-18:00

【注意事項】

就業期間之計算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 個月以 30 日計算
青年於推介上工加保後,應於 3 日內主動回復勞保加保日期及加保公司資訊予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
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受理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有效期間為 180 日,失業青年未於該文件有效期間內就業者,原要點文件失其效力。但同時參與勞動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或其他具公法救助關係之計畫者,得依其參與計畫期間展延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有效期間
申請職能提升獎勵金所參訓課程,課程主辦單位應為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補助或認可之在職訓練課程、臺中市勞工大學、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之數位課程(包括委託公私大學、人民團體、非營利組織、事業單位…等)等課程
請領滿 1 個月或滿 3 個月就業獎勵金後因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離職,於退保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符合第三點資格再就業者,重新起算就業期間,得申請尚未申請之獎勵金項目
申請人未依規定上傳或檢附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就業服務處及所屬就業服務站台得派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及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https://www.eso.taichung.gov.tw/834063/1374080/1374082/1805066/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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