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提供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針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可扣除最高 180,000 元。申請時需檢附租賃契約、付款證明及戶籍登記證明或切結書。但若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達 20 % 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 28 %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者,則不得扣除。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限額 180,000 元,未達限額者以實際支付租金減除政府補助部分為限
申請方式: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扣除
聯絡電話:0800-000-321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本扣除額規定自 2024/01/01 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