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
農業部漁業署推動 114 年度漁船漁筏收購計畫,旨在收購符合條件的漁船(筏)並支付收購費用。本計畫針對領有漁業執照的漁船(筏)主,由政府收購其漁船(筏)體,以調整漁業結構。申請人需向船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的區漁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登記。收購數量將由農業部視年度預算及實際登記數量核定,並依據收購順位及計價標準進行。
申請期間:2025/04/15 ~ 2025/05/16
申請方式:向漁船(筏)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區漁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登記
登記截止日後 7 日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審核結果送農業部漁業署
農業部核定收購名冊後,由漁業署副知相關單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書面通知漁船(筏)主
遠洋漁船申請延長交船期限,大西洋作業水域不逾 60 日,太平洋及印度洋不逾 45 日
漁船(筏)主於完成交船程序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收購處理完妥並於清冊核章後,2 個月內送農業部備查
收購數量由農業部視年度預算及實際登記數量核定
收購順位有優先級別,主漁業為網具類漁業、兼營扒網漁業、兼營珊瑚漁業及兼營魩鱙漁業之漁船(筏)優先
同一優先順位中,漁船原則以漁業執照記載之總噸位較大者為優先,漁筏原則以漁業執照記載之總長較長者為優先
無法依前述原則排定同一優先順位之先後順序者,由漁船(筏)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公平公開原則抽籤決定
漁船(筏)經核定收購後,應將完整之船(筏)體(含主機、副機、船外機、動力傳動系統主軸及推進器)點交予辦理收購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航程紀錄器主機如有短缺,應依規定賠償,且於繳清賠償款前,不予辦理撥款事宜
無故未依規定地點、日期交船(筏)者,自次年度起 2 年內不得再登記收購該艘漁船(筏)
漁船(筏)主於領取收購費後,若所附資料或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或有其他虛偽不實之情形,應繳回已領之全額漁船(筏)收購費
資料來源: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FisheriesAct_RULE&subtheme=&id=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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