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期間:2026/01/01 ~ 2026/02/14
公布日期:2026/02/15
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結案,最晚須於 2026/11/20 前完成
獲補助者須與本基金會簽訂補助合約,公告後一個月內未完成簽約視同放棄
同一申請者或團體至多申請 2 件
同一申請者或團體不得重複申請相同類別
補助金額採部分補助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
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項目金額,隱匿不實將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
若同時或曾獲本基金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或附屬單位補助,應擇一接受
同時獲本基金會與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合計獲補助金額不得大於計畫總金額
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設備費),且不得用於支付獎金
獲補助者須依規定及核定計畫書執行,未依規定或逾期結案者,將撤銷補助資格並追回款項,3 年內不得申請
計畫變更應事先函報本基金會核備,未經同意擅自變更將撤銷補助資格並追回款項,3 年內不得申請
計畫因故延期至多 1 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當年�� 11/30
獲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稿、文宣品及出版品中標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補助」字樣
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