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推出 115 年度原住民族文化藝術補助,鼓勵原住民個人或團體推展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事務。補助項目包含創作、出版、調查與研究、國際文化交流、研習活動、演出或展覽等六大類別,每案最高可獲得 20 萬元至 30 萬元不等的補助金。申請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之個人,或依法設立登記的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及由原住民經營的公司行號。申請者需透過線上平台填寫資料,並將紙本文件寄送至基金會。
活動期間:2026/01/01 ~ 2026/11/20
申請期間:2025/12/01 ~ 2025/12/31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 (https://www.ipcfgrant.ipcf.org.tw),填寫資料後需將紙本印出用印,檢附相關文件並寄送至本會 (以郵戳為憑)
聯絡電話:02-2788-1600 分機 213 (Piling 先生)、分機 116 (林小姐)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重陽路 120 號 5 樓 (原文會文化藝術組 Piling 先生收)
審查期間:2026/01/01 ~ 2026/02/14
公布日期:2026/02/15
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結案,最晚須於 2026/11/20 前完成
獲補助者須與本基金會簽訂補助合約,公告後一個月內未完成簽約視同放棄
同一申請者或團體至多申請 2 件
同一申請者或團體不得重複申請相同類別
補助金額採部分補助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其他用途
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項目金額,隱匿不實將撤銷補助並追回款項
若同時或曾獲本基金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或附屬單位補助,應擇一接受
同時獲本基金會與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合計獲補助金額不得大於計畫總金額
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設備費),且不得用於支付獎金
獲補助者須依規定及核定計畫書執行,未依規定或逾期結案者,將撤銷補助資格並追回款項,3 年內不得申請
計畫變更應事先函報本基金會核備,未經同意擅自變更將撤銷補助資格並追回款項,3 年內不得申請
計畫因故延期至多 1 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當年度 11/30
獲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稿、文宣品及出版品中標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補助」字樣
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還
資料來源:https://www.ipcf.org.tw/zh-tv/Article/Content/251201144327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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