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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房屋稅2.0自住及非自住房屋稅減免與優惠稅率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4-07-0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推動房屋稅2.0新制,自 2024/07/01 起實施,旨在提供房屋所有人更公平合理的稅負。此政策包含多項房屋稅減免與優惠稅率,主要針對自住房屋、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例如,自然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可免徵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供營業使用,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全國合計 3 戶以內者,可享 1.2% 的優惠稅率。此外,經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也適用 1.2% 的優惠稅率。對於全國僅持有 1 戶自住房屋者,若符合各縣市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更可享 1% 的稅率。納稅義務人若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每年 3/22 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確保適用正確稅率。

【金額/折扣】

  • 房屋現值 10 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自然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
  • 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
  • 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房屋稅率:1.2%
  •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1% (需符合各縣市

【期間】

活動期間:2024/07/01 ~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房屋稅籍資料變更或房屋評定現值異議,請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或申請
聯絡電話:(02)2322-8000
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30;13:30-17:30

【注意事項】

房屋稅2.0自 2024/07/01 起實施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申報期限:每年 3/22 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房屋評定現值異議申請期限: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
繳稅期間:每年 5/1 ~ 5/31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
各地方政府須訂定差別稅率,未訂定者依財政部公告基準課徵
臺南市及金門縣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自 2025/07/01 起適用
非住家用房屋空置未使用稅率,自 2025/07/01 起適用

資料來源:https://www.mof.gov.tw/house/multiplehtml/a6d7b0a6e9e34b88893c260e285b78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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