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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際文化交流項目(出國)補助

教育文化 全台 期限 2026-11-16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內容簡介】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提供國際文化交流項目補助,旨在鼓勵國內藝術類別(文學、視覺藝術、音樂、舞蹈、戲劇(曲)、視聽媒體藝術、文化資產、藝文環境與發展類)的自然人或團體參與國際重要展覽、演出、研討會、藝術節慶、競賽及人才徵選等出國計畫。此補助旨在拓展台灣藝術家的國際視野與能見度,建立國際聯繫網絡,並爭取與國際重要機構合作的機會。補助經費考量機票、翻譯、材料、運輸、保險、演出及當地生活費等必要費用,依活動性質設有不同上限。申請者可透過線上系統或紙本方式提交申請,但計畫內容需明確,且不包含僑界、校際交流或產業博覽會活動。

【金額/折扣】

  • 應邀參加國際重要藝術節、藝術節慶、展會及國際著名機構交流:得考量機票、翻譯、新作材料、運輸、保險、演出及其他必要費用之總和為上限
  • 一般出國交流活動:就相當於全額或部分機票費之總和為上限

【期間】

申請期間:2025/12/16 ~ 2026/01/15, 2026/02/24 ~ 2026/03/16, 2026/04/16 ~ 2026/05/15, 2026/06/16 ~ 2026/07/15, 2026/08/18 ~ 2026/09/15, 2026/10/16 ~ 2026/11/16

【應備文件】

  • 團體申請者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 個人申請者身分證或永久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國外邀請、合約或相關通知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對方負擔條件)
  • 團體相關人員名冊(含職稱及專業背景)
  • 交流具展覽行為者,展場簡介、展品清冊、十件展覽作品之電子圖檔各一張及簡要說明(圖檔格式 jpg,建議寬 2400×高 1800pixel 以上尺寸)
  • 交流具演出行為者,符合申請計畫的演出錄影資料、3-5 分鐘未經特效處理之精華片段及簡要說明
  • 若有運費,運送內容、尺寸、重量及運送方式說明
  • 應邀出國演講者,發表論文或講題大綱
  • 計畫內容(應含活動簡介、當地活動行程表及對方負擔條件等,以及有助推展及增加我國在國際能見度之企劃方案)
  • 申請案電子檔(紙本申請者)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請使用「國藝會藝文補助資訊系統」進行線上申請;如需紙本申請,請洽承辦人員索取表格,並於申請時檢附電子檔;郵寄之收件截止日期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親送或以其他方式遞送至本基金會者以收文登錄日期為憑,逾收件截止日下午六點後一概不予受理
聯絡電話:(02)2754-1122 轉各類承辦人員(國際文化交流項目(出國)分機 216、214)

【注意事項】

各期公布揭曉日期:第一期 2026/02/23、第二期 2026/04/15、第三期 2026/06/15、第四期 2026/08/17、第五期 2026/10/15、第六期 2026/12/15;補助款原則上於計畫結束,本基金會收到領據及結案資料後於 14 個工作天內撥付為原則;若送委員考核之計畫,原則上 30 天內撥付;獲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 1 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與領據,送達本基金會辦理核銷
同一申請者無申請件數限制,但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 2 件為原則;申請者應主動據實表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關係;申請者必須以繁體中文填妥本基金會規定之申請表格及必備相關資料;獲補助者應確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之情事;獲補助者執行計畫,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規定,保障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之相關權益;獲補助者應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獲補助者就所提供本基金會之相關文件、成果報告等著作及文件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基金會為符合補助目的之公開發表及各項非營利性利用;獲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稿、文宣品及出版品中,依指定方式將本基金會列為贊助單位;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基金會恕不退件;申請相關事宜如需協助,請提前來電或到本基金會提出;必備資料不齊之申請案,視同資格不符;曾獲本基金會補助者恕不接受補件;未曾獲本基金會補助者,若未依指定期限一次補足文件者,視同資格不符;當期補助名單經董事會核定前,本基金會不對外公布結果;計畫施行原始憑證應保留 7 年,本基金會保留索取權利;凡獲本基金會補助之團體,應有辦理所得稅申報之義務;獲補助者必須依本基準之規定及本基金會核定通過補助申請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即函報本基金會核備,線上申請者則採線上進行計畫變更;計畫因故延期,須獲本基金會事先同意,至多以 1 次為原則;獲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 10 天前,提供本基金會評鑑之門票 4 張或邀請函;獲補助案若因故撤案扣款,將列為紀錄,提報下期會審會議,作為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本基金會得對獲補助單位輔導財務運作情形,獲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給予個人之補助者,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給予從事文化藝術之機關團體之補助者,該機關團體受補助者應依收入性質列帳,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https://www.ncafroc.org.tw/founding_detail.html?sid=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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