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為鼓勵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練參與國內體育競賽並取得優異成績,特訂定本要點。本福利提供選手獎勵金、選手培訓補助金、教練獎勵金及學校獎勵金。設籍桃園市一年以上並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學生,若代表本市參加全中運、運動聯賽或其他正式競賽獲得前幾名,可依成績申請獎勵金。破紀錄者另有額外獎勵。表現優異的選手還可申請為期一年的培訓補助金。指導選手獲獎的教練及學校亦可獲得獎勵金。申請需由參賽學校於賽後一個月內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
申請方式:應以參賽學校為單位提出申請,於賽後一個月內(含例假日)檢附書面資料函報本府教育局申請。選手培訓補助金第二次發給時,申請時間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全中運、桃園市中小學校聯合運動會獎勵金與培訓補助金之申請期限、流程及文件,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選手培訓補助金自賽後之次月起發給一年,分二次發給。第一次發給為賽後之次月至當年十二月,第二次發給為扣除第一次發給月份後未足十二個月部分。
參加全中運以外之比賽同時獲得個人及團體多項名次時,限擇優一項申請
團體獎勵金以列秩序冊參賽人員名單為準
選手培訓補助金當年度每人僅限補助單一運動種類,且就同一賽事擇優一項申請
教練獎勵金以秩序冊所列之教練為限;同一項目教練人數為二人以上者,獎勵金均分之
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者,撤銷原處分並追繳款項,二年內不予核准或酌減補助金額
學校獎勵金限用於單價未達 10,000 元之競賽裝備、消耗性器材、培訓選手、發展體育相關用途及教練鐘點費;教練鐘點費最高每小時 400 元
資料來源: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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