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自新生兒出生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新生兒父母一方為外籍(或大陸籍)配偶者,須以本國籍之配偶提出申請
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蹤不明、入監服刑或其他特殊個案,得由法定監護人或三親等內直(旁)系血親代為申請,並由本所以專案方式辦理
再婚或復婚者之生產胎次,不論對象為何,自新婚姻開始重行計算。未婚生子之新生兒母親需設籍本鄉滿一年且胎次不得累計
所需經費由本鄉當年度新生兒的出生數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仍繼續受理申請,其逾當年度預算額部份得以次年預算優先支應
本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倘有適用上之疑義,由本所業管單位解釋及認定
不符本條例之申請案,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復,逾期不再受理,並案件申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