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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內容簡介】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供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旨在協助因罹患職業疾病而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勞工。此津貼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的失能等級,每月發給 2,300 元至 9,800 元不等。申請對象包含現職勞保被保險人及離職退保者,需經醫師診斷符合失能程度。申請人應備妥申請書、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存摺影本等文件,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申請。同一傷病請領期間合計以 5 年為限,且不得重複請領失能生活津貼。

【金額/折扣】

  • 失能程度第 1 至第 3 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 9,800 元
  • 失能程度第 2 至第 7 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 1 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 7,100 元

【應備文件】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 未加勞保者,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並於申請書第 14 欄填寫受僱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
  • 申請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者,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及職歷報告書(載明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質等作業經歷)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填妥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後,逕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聯絡電話:02-8995-6666 分機 8287
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1 樓

【注意事項】

同一傷病請領本項補助,所有請領期間合計以 5 年為限
應於每屆滿 1 年之日前,檢具 3 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本署辦理續領
逾期辦理者,自本署受理之當月起發給
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申請人或家屬應於死亡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本署
本項津貼及失能生活津貼,僅得擇一請領
溢領之津貼或補助,本署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不符資格而領取者,本署應通知本人或家屬 30 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依法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48365/148312/14611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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