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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5年度臺中市生育津貼

綜合津貼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鼓勵市民生育並慰勞新生兒家庭,提供生育津貼。針對 2026/01/01 後出生的新生兒,第一、二名各發放 20,000 元,第三名以後每名新生兒增加 10,000 元。若新生兒於 2025/12/31 前出生,則每胎發放 20,000 元。申請資格為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臺中市滿 180 天以上,且新生兒在臺中市完成戶籍登記。符合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攜帶相關證件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

【金額/折扣】

  • 新生兒於 2025/12/31 前出生:每胎 20,000 元
  • 新生兒於 2026/01/01 後出生之第 1 名新生兒:20,000 元
  • 新生兒於 2026/01/01 後出生之

【期間】

活動期間:2026/01/01 起適用(無公告截止)
申請期間: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 申請人印章
  • 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時)
  • 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委託他人辦理時)
  • 臺中市發放特殊個案生育津貼申請表(特殊個案適用)
  • 申請人戶籍資料(記事欄需全部呈現,特殊個案適用)
  • 申請人戶籍除戶部分(記事欄需全部呈現,無者免附,特殊個案適用)
  • 新生兒初設戶籍謄本資料(記事欄要全部呈現,特殊個案適用)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4)2228-9111#37628

【注意事項】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
設籍期間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請領規定者,應依規定申請。因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46149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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