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通過後,每月 10 日撥入補助款
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當月即發給生活扶助費
資料不完備者,以應備文件補齊資料日期為申請日
申請人分娩後其子女登記戶籍完成,出生後 60 日內提出申請,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每年 9 月區公所需查核就學情形,新申請案及舊案之受補助者,當年度滿 15 歲者,因學期結束無法檢附在學證明者,新案依畢業證書文件,審核通過者核定至當年 8 月止,新申請案及舊案於當年度 10 月 31 日前補齊就學證明文件者,延續補助資格並追溯補發停發之月份補助款,逾期未提出證明者將註銷資格
本項補助不得與其他政府部門同質性補助款重複請領 (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其金額低於本補助者,得補助其差額)
戶內人口有任何異動情形 (如遷區或戶籍內人口異動),請立即通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並重新至遷入地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申請人如不服區公所核定之行政處分,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區公所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