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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13年度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綜合津貼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的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提供每月 2,197 元的生活扶助金。此補助旨在改善弱勢家庭子女的生活,使其能健康成長,免於因經濟困難而擔憂。申請對象為未滿 18 歲的兒童及少年,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需符合特定標準,且未領取其他政府同性質的生活補助。符合資格的家庭,可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補助款將按月撥入受補助者的郵局帳戶。

【金額/折扣】

- 生活扶助:每人每月 2,197 元 (自 2024/01/01 起)

【期間】

活動期間: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期間: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應填寫前配偶、一等親直系尊親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可提供所有應計算全家人口之身分證字號者免附)
  • 申請人身分證 (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 及印章
  • 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 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 (依實際狀況而定)
  • 十五歲以上在學者,需檢附就學證明或在家自學證明
  •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 影本
  • 重大傷病證
  • 診斷證明書 (需區域醫院以上開立)
  • 服刑者,檢附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 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 非自願性失業者,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
  • 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社會課) 申請
聯絡電話:(04)24827405 分機 111 郭社工

【注意事項】

核定通過後,每月 10 日撥入補助款
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當月即發給生活扶助費
資料不完備者,以應備文件補齊資料日期為申請日
申請人分娩後其子女登記戶籍完成,出生後 60 日內提出申請,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每年 9 月區公所需查核就學情形,新申請案及舊案之受補助者,當年度滿 15 歲者,因學期結束無法檢附在學證明者,新案依畢業證書文件,審核通過者核定至當年 8 月止,新申請案及舊案於當年度 10 月 31 日前補齊就學證明文件者,延續補助資格並追溯補發停發之月份補助款,逾期未提出證明者將註銷資格
本項補助不得與其他政府部門同質性補助款重複請領 (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其金額低於本補助者,得補助其差額)
戶內人口有任何異動情形 (如遷區或戶籍內人口異動),請立即通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並重新至遷入地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申請人如不服區公所核定之行政處分,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區公所提出申復

資料來源: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461240/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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