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款應於核定函發文日期後 6 個月內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 10 日內完成核定
輔具不需評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 10 日內,完成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 1 個月內,完成撥付
本補助為事前申請制,未經核定先行購置輔具將不予補助
申請之輔具項目需達前次申請該項輔具補助最低使用年限
經輔具資源中心媒合之二手輔具,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須辦理繳回
踝足矯具、膝踝足矯具、髖膝踝足矯具、下肢矯具配件-鞋具、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支架鞋具等項目,18 歲以下經評估確有更換之需求者,得每年申請 1 次
肘矯具、膝矯具、髖矯具,18 歲以下經評估確有更換之需求者,得 2 年申請補助 1 次
申請推車-擺位型、輪椅-客製型、兒童量製輪椅、高活動型輪椅-進階型、電動輪椅及其他輔具資源中心敘明適配之項目,須於核銷前經輔具資源中心完成適配服務
再度申請特製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如涉及改變硬體結構,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屋主施工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