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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14年度臺中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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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協助設籍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購置或租賃所需輔具。補助項目涵蓋個人行動輔具、溝通及資訊輔具、身體生理訓練輔具、預防壓瘡輔具、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居家生活相關輔具、矯具及義具等。補助金額依身分別有所不同,低收入戶最高補助全額,中低收入戶補助 75 %,一般戶補助 50 %。申請人需檢附相關文件,經評估後向戶籍地區公所或線上系統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輔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最高金額之全額
  • 輔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最高金額之 75 %
  • 輔具費用補助:一般戶補助最高金額之 50 %
  • 每人每 2 年度以補助 4 項為原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 三個月內診斷證明(須相關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
  • 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
  •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 特製車輛駕照影本(依申請項目檢附)
  •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25 歲以下在國內日間部就學且非義務教育者,依申請項目檢附)
  • 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依申請項目檢附)

【注意事項】

請款應於核定函發文日期後 6 個月內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 10 日內完成核定
輔具不需評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 10 日內,完成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 1 個月內,完成撥付
本補助為事前申請制,未經核定先行購置輔具將不予補助
申請之輔具項目需達前次申請該項輔具補助最低使用年限
經輔具資源中心媒合之二手輔具,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須辦理繳回
踝足矯具、膝踝足矯具、髖膝踝足矯具、下肢矯具配件-鞋具、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支架鞋具等項目,18 歲以下經評估確有更換之需求者,得每年申請 1 次
肘矯具、膝矯具、髖矯具,18 歲以下經評估確有更換之需求者,得 2 年申請補助 1 次
申請推車-擺位型、輪椅-客製型、兒童量製輪椅、高活動型輪椅-進階型、電動輪椅及其他輔具資源中心敘明適配之項目,須於核銷前經輔具資源中心完成適配服務
再度申請特製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如涉及改變硬體結構,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屋主施工同意書

資料來源: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46173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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