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推出 114 年度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旨在協助臺中市住宅區及商業區內屋齡 20 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進行修繕與更新。此補助計畫鼓勵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者提出申請,最高可獲得 1,000 萬元補助。補助項目涵蓋社區道路綠美化、騎樓整平、立面修繕、無障礙設施改善及建物耐震能力提升等工程。申請者需檢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都發局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即可獲得經費補助,以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公共安全及美化市容。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2025/06/30;2025/07/01 ~ 2025/09/30
申請方式:檢具申請函文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小組初審、都更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給予補助。郵寄送件者以郵戳為憑。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 65500
地址:407662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第 1 期撥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 60 日內,申請核撥補助金額 30 %
第 2 期撥款: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於核定後 60 日內開工,開工後 1 年內竣工,並於工程竣工後 60 日內申請核撥賸餘補助金額
補助預算經核准用畢將另行公告不再受理
申請騎樓整平補助者,應以一完整街廓或路段為單位,但經都發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金額者,得優先核予補助
同一申請案曾經都發局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酌減補助金額
接受補助之建築物,工程竣工查驗後 5 年內不得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否則都發局得要求改善或予以追繳補助費用
撥款期限內未能提出請款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以 1 次為限
施工期間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無法如期竣工者,得敘明理由報經都發局同意展期,展期期限每次不得超過 6 個月,並以 2 次為限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https://www.ud.taichung.gov.tw/2898434/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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