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核准次日起 90 日內須敘明開工,逾期得撤銷核准;敘明開工經同意備查次日起 90 日內,申請撥付第一期款;工程完工後提送成果報告並經查勘通過次日或昇降機取得使用執照起 90 日內,申請撥付第二期款;工程完工查勘通過後 5 年內,每年 1 月及 7 月須向本局說明維護管理情形;工程完工查勘通過後 5 年內,不得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同一申請案之同一申請項目,已接受其他機關(構)補助或曾依本府專案計畫完成整建維護者,不予補助或酌減;累計補助金額以 45,000,000 元為上限(同一使用執照內數棟建築物);補助總經費以本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