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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老舊建築物環境機能整建維護補助

居住生活 新北市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內容簡介】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提供老舊建築物整建維護補助,旨在改善都市景觀、強化防災並提升建築物使用機能。本補助適用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內、屋齡達 25 年以上的合法建築物,協助其進行外牆拉皮、耐震補強或增設電梯等工程。符合資格的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可向市府申請經費補助,需先完成資格認定程序,並有輔導團隊提供諮詢服務。

【金額/折扣】

  • 立面修繕:每案最高總經費 50%、上限 12,000,000 元
  • 立面修繕(位於策略地區或符合臨路條件者):每案最高總工程經費 85%、上限 15,000,000 元
  • 耐震補強(整

【應備文件】

  • 資格認定檢核表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
  •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報告(或詳細評估報告、危險標誌證明文件)
  •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切結書或合格通知書
  • 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查詢結果
  • 建物謄本及清冊
  • 無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切結書
  • 申請補助資料表
  • 補助計畫書
  • 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之設計圖說
  • 承造廠商報價單
  •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所有權人同意書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增設昇降機施工許可相關執照影本(若申請增設電梯)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洽詢輔導團隊提供諮詢輔導及法令說明服務;先向本局申請資格認定,並於取得資格認定之日起 1 年內申請經費補助
聯絡電話:(02)2950-6206 分機 506、509、511、513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66 號 1、2 樓

【注意事項】

補助核准次日起 90 日內須敘明開工,逾期得撤銷核准;敘明開工經同意備查次日起 90 日內,申請撥付第一期款;工程完工後提送成果報告並經查勘通過次日或昇降機取得使用執照起 90 日內,申請撥付第二期款;工程完工查勘通過後 5 年內,每年 1 月及 7 月須向本局說明維護管理情形;工程完工查勘通過後 5 年內,不得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同一申請案之同一申請項目,已接受其他機關(構)補助或曾依本府專案計畫完成整建維護者,不予補助或酌減;累計補助金額以 45,000,000 元為上限(同一使用執照內數棟建築物);補助總經費以本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uro.ntpc.gov.tw/PageService/Rebu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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