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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業訓練訓後就業穩定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內容簡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培養專業技能並穩定就業,特別推出職業訓練訓後就業穩定津貼。此津貼旨在激勵退除役官兵的就業意願,並強化訓用合一,促進其長期穩定就業。符合資格的退除役官兵,在完成特定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 4 個月內找到工作,且在同一機構連續就業滿 3 個月後,即可向各榮民服務處申請。津貼依退除役官兵類別,每月可領取 4,000 元至 12,000 元不等,最長可領 12 個月。

【金額/折扣】

  • 職業訓練訓後就業穩定津貼(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一至第六個月份每人每月 12,000 元
  • 職業訓練訓後就業穩定津貼(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七至第十二個月份每人每月 8,000 元

【應備文件】

  • 職業訓練訓後就業穩定津貼申請書
  • 結訓證明文件影本(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提早就業者,檢附訓練及提早就業證明文件影本)
  • 就業機構所開立薪資證明
  • 查詢退除役官兵身分及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 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非自願離職者檢附)
  • 全日制班隊證明文件(屬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者須檢附)
  • 榮民證(或權益卡)
  • 私章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首次滿 3 個月後,得於次月起提出就業期間 3 個月津貼申請。後續每再滿 3 個月,得於次月起提出 3 個月津貼申請。若就業未再滿 3 個月離職但滿 1 個月以上,得於次月起提出就業足月之津貼申請。各次申請可合併提出
聯絡電話:(02)29530844
地址:220240 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 5 號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上午 8:00~下午 5:00

【注意事項】

最後一次申請須在就業達第 12 個月期滿日或離職日之次月起 2 個月內提出
領取本津貼之同一就業機構就業期間不得中斷,離職後不得再領取(非自願離職者除外)。本方案規定領取職業訓練訓後就業穩定津貼或推介就業穩定津貼之月份數應合併計算,每人最多以 12 個月為限,且申請人於就業期間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津貼申請規定,僅得提出一項津貼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vac.gov.tw/cp-1148-57934-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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