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作津貼領取者經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臨時工作津貼領取者應徵當日給予 4 小時或 8 小時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 8 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期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滿 1 個月(含)以上才得發給
實際參加訓練期間超過 30 日之畸零日數,1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者,發給半個月;2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發給 1 個月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