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及錄訓名單之錄訓決定,公告於機關網頁
訓練單位應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應試者甄試結果
訓練單位應於開(參)訓日發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
訓練單位應於中途離退訓發生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學員參訓資料異動
訓練單位應於訓後就業三個月期滿後七日內,於系統登錄就業情形
養成訓練時數最多以 1,600 小時為原則,每日訓練 6 小時,每週訓練 5 日為原則
在職訓練時數最多以 360 小時為原則,每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 12 小時,最高以 60 小時為原則
訓練單位應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養成訓練),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在職訓練)
訓練單位應輔導學員結訓後至競爭性就業市場就業或創業,結訓後三個月之就業率應達合理目標值
學員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含),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二十分之一(含)以上者(養成訓練),或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在職訓練),將辦理退訓
訓練單位不得以設籍為理由拒絕身心障礙者參加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