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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內容簡介】

本計畫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者透過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或創業。計畫提供養成訓練給未就業的身心障礙者,以及在職訓練給已就業的身心障礙者,以提升其專業技能與知識。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可免費參加職業訓練,並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訓練內容涵蓋學科、術科及就業準備課程,並提供職場實習機會,結訓後輔導就業或創業。

【金額/折扣】

  • 免費參加職業訓練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相關規定申請(針對全日制職業訓練,且具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或就業服務法所列特定對象身心障礙者之失業者)
  • 訓練期間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限

【應備文件】

  • 報名參訓切結書
  • 身分證明文件
  • 畢業證書、證明文件、工作證明文件或技術士證照(如報名班級有學歷、工作經驗或證照限制)
  • 證明文件(如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
  • 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如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需長期治療)
  • 受僱事實證明文件(如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者)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需向訓練單位報名參訓,並經職業重建服務窗口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或訓練單位自行甄選錄訓
聯絡電話:(02)8995-6000
地址: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注意事項】

地方政府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及錄訓名單之錄訓決定,公告於機關網頁
訓練單位應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應試者甄試結果
訓練單位應於開(參)訓日發給「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
訓練單位應於中途離退訓發生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學員參訓資料異動
訓練單位應於訓後就業三個月期滿後七日內,於系統登錄就業情形
養成訓練時數最多以 1,600 小時為原則,每日訓練 6 小時,每週訓練 5 日為原則
在職訓練時數最多以 360 小時為原則,每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 12 小時,最高以 60 小時為原則
訓練單位應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養成訓練),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在職訓練)
訓練單位應輔導學員結訓後至競爭性就業市場就業或創業,結訓後三個月之就業率應達合理目標值
學員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含),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二十分之一(含)以上者(養成訓練),或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在職訓練),將辦理退訓
訓練單位不得以設籍為理由拒絕身心障礙者參加訓練

資料來源: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4963F5F05BDB4FB&sms=5A0BB383D955741C&s=F190A0BEE3D2C8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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