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見習機關完成線上各梯次見習職缺提案及回報進用名單:每年 1-3 月中旬、4-6 月中旬
辦理各梯次見習前講習會:每年 3 月下旬、6 月下旬
進行各梯次見習:每年 4-5 月、7-8 月
辦理見習心得分享或全國職場體驗成果分享相關活動:每年 9-11 月
見習機關第一梯次職缺提案及回報進用:1-2 月底
見習機關第二梯次職缺提案及回報進用:4-5 月底
見習機關第一梯次候補確認:2 月底-3 月中旬
見習機關第二梯次候補確認:5 月底-6 月中旬
見習機關應於見習次月 10 日前撥付見習津貼
見習機關需於該梯次見習結束次月月底前檢據核銷
見習生與見習機關無僱傭關係,亦非屬臨時人員
見習機關需為見習生投保勞保,但不提撥勞工退休金,亦非屬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
見習時間安排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之相關規定,原則以白天非假日且固定為宜,並以不超過 8 小時為限
見習訓練期間若遇颱風等天災,依各地方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規定辦理,並須於見習期間內擇日補齊時數
見習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完成每月規定見習時數,須提出證明,經見習機關核准,得移至下月見習,惟仍須於見習期間內完成
未完成當月見習時數者,依完成之見習時數撥給見習津貼
見習生如需增加見習時數,超過本計畫規定見習時數者,超過時數所生之見習津貼等相關經費及保險費事宜由見習機關負擔
見習生於見習期間每月勞保費應自行負擔金額,若係見習機關先行代墊,將自見習津貼中扣還歸墊後,餘額再發給見習生
見習時數須達見習職缺所列時數,且表現經見習機關認可,並依計畫規定參加見習前講習相關活動及填寫相關表件,方可獲得見習證明書
若有申請折抵學校實習學分之需求,依各校校外實習相關規定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