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為減輕具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創業負擔,特別訂定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辦法,以促進其自力更生。這項補助包含創業營業場所的房屋租金補助及設備補助。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只要設籍高雄市一年以上,且創業的商業或公司設立登記未滿一年,即可在每年一月或七月提出申請。租金補助第一年每月最高 8,000 元,第二年為第一年的一半;設備補助最高 60,000 元。
- 創業營業場所房屋租金補助:第一年每月補助金額為每月房屋租金 70%,最高不得逾 8,000 元;第二年每月補助金額為第一年每月補助金額之半數。租金補助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年。申請人創業之營業場所房屋為
申請期間:每年一月或七月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繕具申請書及創業計畫,並按補助項目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聯絡電話:07-8124613 分機 547 (勞工局職業重建科)
資料來源:https://youth.kcg.gov.tw/Resource_Content.aspx?n=38&sms=10161&s=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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