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為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及因應氣候變遷等政策目標,針對花蓮縣內符合條件的原住民保留地,提供禁伐補償金。符合資格的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若其土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或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且竹木覆蓋率達七成以上,無濫墾濫伐情事,即可提出申請。申請人需檢附身分證明、土地謄本、申請書等文件,可透過線上或臨櫃方式向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將核發補償金。
申請期間:每年 4/30 前
受理初審結果通知及公告:5/15 前
受理清冊造冊:5/30
檢測作業完成:8/31
提領清冊造冊:9/30(9/15 前發給公所撥款)
結案:11/30
檢測結果異議:結果通知送達後異議月底前提出複勘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
文件模糊不清有異動應更換清楚及正確版本
部分清冊表件得由禁伐補償管理系統產出
公文範例僅供參考,請依各案性質調整內容
參加本計畫期間土地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縣(市)政府辦理資料異動
申請逾期案件,除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限內提出者,得申請回復原狀外,不得再申請
行政程序尚未完備致使補償金未能於年度內撥付者,原則同意辦理保留,其保管支用至多以 3 年為限,倘第三年度預算再無法執行者,其賸餘經費應予繳還
資料來源:https://ab.hl.gov.tw/Utility/DisplayFile?id=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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