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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申請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及因應氣候變遷等政策目標,針對花蓮縣內符合條件的原住民保留地,提供禁伐補償金。符合資格的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若其土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或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且竹木覆蓋率達七成以上,無濫墾濫伐情事,即可提出申請。申請人需檢附身分證明、土地謄本、申請書等文件,可透過線上或臨櫃方式向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將核發補償金。

【期間】

申請期間:每年 4/30 前

【應備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簿謄本
  • 地籍圖謄本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書
  •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切結書
  • 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
  • 代理申請委託書(代理申請者應附)
  • 共有人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持分土地申請者應附)
  • 他項權利證明書(以土地設定農育權或耕作權之他項權利人資格申請者應附)
  • 承租契約書(以土地訂有書面契約之承租人資格申請者應附)
  • 造林屆滿證明文件(以受造林獎勵期間屆滿資格申請者應附)
  • 承接禁伐補償切結書(買賣、贈與移轉案件土地繼受人申請承接者應附)
  • 同意推舉申請禁伐補償切結書(繼承案件,各法定繼承人推舉代表申請者應檢附)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及監護宣告申請者應附)
  • 繼承系統表等足敷證明之表件(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就該土地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且於各受理機關之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或已租用該土地並完成造林,且於各受理機關之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
  • 造林屆滿公文、造林登記卡等足敷證明之表件(造林期滿申請案件)
  •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審查同意清冊或等同效力文件(刻正辦理權利回復案件)
  • 土地變更文件及公文證明(刻正辦理土地類別變更案件)
  • 法定代理人足敷證明之相關表件(土地所有權人未成年及監護宣告案件申請)

【注意事項】

受理初審結果通知及公告:5/15 前
受理清冊造冊:5/30
檢測作業完成:8/31
提領清冊造冊:9/30(9/15 前發給公所撥款)
結案:11/30
檢測結果異議:結果通知送達後異議月底前提出複勘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核章
文件模糊不清有異動應更換清楚及正確版本
部分清冊表件得由禁伐補償管理系統產出
公文範例僅供參考,請依各案性質調整內容
參加本計畫期間土地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縣(市)政府辦理資料異動
申請逾期案件,除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限內提出者,得申請回復原狀外,不得再申請
行政程序尚未完備致使補償金未能於年度內撥付者,原則同意辦理保留,其保管支用至多以 3 年為限,倘第三年度預算再無法執行者,其賸餘經費應予繳還

資料來源:https://ab.hl.gov.tw/Utility/DisplayFile?id=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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